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顏某與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引發(fā)關注。
根據(jù)介紹,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及其搭乘人顏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顧某、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顏某無事故責任。審理法院認為,劉某無償搭載顏某屬于“好意同乘”行為,酌定劉某承擔其中30%的賠償責任。
該典型案例戳中了很多人的難點。上下班有同事想搭個順風車,回趟老家有朋友想結伴同歸,出門辦事也有鄰居想捎一段路,該不該答應?不接吧,都是親朋好友,抹不開面,況且是舉手之勞的小事。捎上吧,如果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搭便車的人還受了傷,那原本好意施惠的小事很可能就演化成了糾紛,F(xiàn)實中,就該種情形引發(fā)的損害賠償問題,司法裁判結果不一,引發(fā)了較大爭議,導致兩家人反目甚至不相往來的案例也常有發(fā)生。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基于親情或者友情無償搭載自己的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的情形,老百姓稱之為“搭便車”!昂靡馔恕笨梢跃徑饨煌▔毫、實現(xiàn)資源最大化利用、節(jié)約資源等,對于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尚也具有積極意義,是典型的利他行為,值得社會贊許并提倡。在很多事故中,往往供乘人也會有損失,如果要求供乘人完全賠償搭乘人的損失,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廣大群眾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正因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昂靡馔恕睂懭朊穹ǖ,使減輕好意搭載的責任有了明確法律依據(jù),凸顯了法律保護善人善舉、建立和諧社會環(huán)境的立法初衷。最高法進一步釋法明理化解糾紛,有助于強化人們對于類似行為結果的預測性,減少相關的顧慮。
當然也要看到,為“熱心腸”撐腰,不意味著搭乘人只能自甘冒險。在“好意同乘”行為中,減責的條件需嚴格滿足幾點:無償、非營運、無故意、無重大過失。同時,供乘人對搭乘者的注意義務不因為無償而完全不存在,即使可以適當減輕賠償責任,也不可以直接免除,意味著法律既鼓勵人際友善,也強調責任為先。對供乘人而言,要始終將遵守交通規(guī)則放在首位,對于搭乘人來說,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安全車輛,盡可能做到謹慎注意。
總而言之,“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是助人為樂。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傳遞了托舉善意的信號,有助于鼓勵更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主動關心他人、幫助他人,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