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周成洋認為,我們不僅要強調借貸平臺在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時的責任,還要強調催收機構在進行催收工作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同時也要強調借款人不能用“老賴式”的套路去逃避自己的還款責任。
通過網貸平臺借款后逾期未還,身邊的朋友陸續(xù)接到包括銀行卡號在內的催收信息。近日,四川樂山男子李軒,遇到這樣一樁“怪事”。借貸平臺拍拍貸稱,與第三方催收機構有合作關系,并不清楚其具體“工作方式”。(5月25日《新京報》)
公民的個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借貸平臺稱與第三方催收機構有合作關系,并不清楚其具體“工作方式”,這是否意味著借貸平臺可以撇清自己的責任?那么,催收機構又該擔負什么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苯栀J平臺可以稱自己對催收機構的行為不知情,但是我們必須追究催收機構是從何渠道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因為這已經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催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一旦被定性就要承受相應的處罰。
我們可以判斷,催收機構大致通過兩種不正當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一是直接從借貸平臺獲取欠款人及其通訊錄好友信息,二是通過網絡平臺購買欠款人及其好友信息。
任何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無論其初衷、動機如何,都須受到法律嚴懲。目前,通過調取手機通訊錄信息,比對通過網絡購買的個人信息,然后實施精準催收,是催收行業(yè)的慣用手法。實際上,借貸平臺調取欠款人手機通訊錄信息并不難,可借貸平臺怎么使用這些信息卻沒有受到限制。如果催收機構是從借貸平臺獲取的這些公民個人信息,那么提供信息的借貸平臺有關工作人員已經觸犯法律。
顯然,一旦公民個人信息落到非法分子手中,后果不堪設想。催收機構掌握這些信息后,便有可能精準地進行騷擾、威脅、恐嚇,甚至是拘禁他人。在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因為違法暴力催收引發(fā)的命案:借錢未還男子遭催收者拘禁、受辱后跳樓自殺。
毫無疑問,非法催收行為必須被制止,有關部門還應當加強監(jiān)管,防止非法催收行為常態(tài)化。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借貸平臺的權益問題。借貸平臺的合法利益如何維護?尤其是一些借款人在具備還款能力的前提下,拖延還款甚至拒絕還款,我們又該如何制約和懲治?
我們不僅要強調借貸平臺在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時的責任,還要強調催收機構在進行催收工作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同時也要強調借款人不能用“老賴式”的套路去逃避自己的還款責任。如果我們只是單方面強調借款人的“弱勢”地位,無疑也會陷入認識誤區(qū)。所以,我們強調的是,要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江西應用科技學院網絡評論與傳播中心主任、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 周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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