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jù)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jīng)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就像一柄懸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危害性巨大,讓人既驚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有實驗測算,將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層樓拋下,會把人的頭頂砸出腫包,從18層拋下能砸破頭骨,若是從25層拋下足以致人當場死亡!詳細】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脅著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這類事故早就發(fā)生不少。比如2009年,來到人世僅103天的女嬰小歡歡,被半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死在母親懷中,肇事者是一名年僅12歲的男孩,他當時在天臺上與6歲堂弟和1歲半的親弟弟玩耍,失手將磚頭扔下砸中女嬰。即便10年光陰流失,“拋磚砸死女嬰”的慘痛仍沒從人們的記憶中淡去。而近年來一再發(fā)生的此類悲劇,也讓社會各界紛紛建議重罰高空拋物行為!詳細】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拋物、墜物”?
這已經(jīng)是個老大難問題。此前,對于高空拋物的處罰多停留在道德譴責、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上,肇事者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往往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這或許也是此類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詳細】
要根治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最佳的方式還是預防和懲治相結(jié)合。一方面,加強源頭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拋物和墜物方面多動腦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層面最大限度地通過明確責任界定,提高量刑標準,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力,讓“不能高空拋物”觀念深入人心。“最高法”的《意見》顯然就是循著這條路徑出臺的!詳細】
最高法此番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對高空拋物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受到了公眾和輿論的一致好評。最高法的意見是一把審判的尺子。符合什么樣的標準,就按照什么樣的處罰論處,從而,避免審判量刑上的差異甚至是不公。此外,最高法的意見傳遞出“依法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城市進入“高層時代”,解決“頭頂上安全”問題迫在眉捷,最高法從審判的角度進行明確,以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guī)范作用!詳細】
還需盡快完善有關法律
盡管這份意見不乏突破,甚至還提出了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的,根據(jù)具體情形,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從性質(zhì)上看仍顯“先天不足”。司法解釋雖然有“準立法”之實,對各級司法審判機關具有指導規(guī)范效力,但嚴格來說并非“普適性”法律。從長遠看,還須進一步健全相關立法,修訂《刑法》《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更好地治理“高空拋物、墜物”亂象,保護好公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詳細】
此外,現(xiàn)實當中,不少高空拋物行為人系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與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子女監(jiān)護不力有關。高空拋物入刑,將有利于敦促廣大監(jiān)護人切實履行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責任!詳細】
微言大義:
@科羅廖夫:建議重罪入刑吧,現(xiàn)在高層住宅越來越多,高空拋物是個大問題。
@李潯陽:隨著高層建筑普及,“高空拋物”入刑已經(jīng)非常必要,跟私家車多了,酒駕必須入刑一樣,否則無解。
@蘭幽黎:現(xiàn)在高樓越來越高,人們的安全意識也要提高。
@YAMI_PAN:可是經(jīng)常查不出是誰拋的。
@蘭幽黎:現(xiàn)在高樓越來越高,人們的安全意識也要提高。
經(jīng)濟日報-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編后語:
高空拋物的危害顯而易見,防范刻不容緩。此次高空拋物入刑,是從法律上維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從嚴懲戒行為人,才更有利于形成一種震懾力。只不過,發(fā)生高空拋物,有時很難找到直接的肇事者,有的則是未成年人所為,如何加強社會引導,完善細化相關法律,則是接下來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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